《征求意见稿》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其余不符合标准的,均不可上路。(后台回复“电动车”,查看条例全文)
关于销售禁止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对于登记与限行也需要注意,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动自行车应当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名义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征求申请。特定领域的企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交予非本企业的人使用。
此外,禁止在建筑内的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要求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要安装固定安全座椅。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并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有相应合法证明的可以行驶。
对于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返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