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9日,浙江温州乐清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敖某、陈某、朱某因贩卖织纹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敖某、陈某、朱某是乐清市城东街道某村村民,2019年6月,她们将先前陆续从乐清市胜利塘海涂上捡得的织纹螺简单处理煮熟后,在明知织纹螺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拿到菜市场上贩卖,后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时查获。分别当场扣押了2.5至3.5公斤不等的织纹螺,经鉴定,该些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
乐清法院认为敖某、陈某、朱某明知织纹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她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9件案件10名被告人



